第680章 审判(2/3)
另一位辩护律师补充:
检察官停顿了一下,“尽管被告人在后续庭审准备阶段,对部分口供的获取方式提出异议。”
此人正是原豫军第三师警卫营第二连的副连长,钱贵生。
检察官举起一个用透明证物袋装着的金属水壶,“上面刻有模糊的豫军第三师字样及个人标记,经辨认,属于被告人之一王铁柱。”
他先向审判长微微躬身,然后在书记员的指引下,举起右手进行了简短的宣誓。
……
首先,我的当事人赵德海、胡彪等人,当时所处的环境特殊。
这种基于错误认知的行为,主观恶性应予以区别考量。”
检察官适时问道:“回来的人,穿着如何?使用的武器呢?”
“回来的人比早上出去的时候,少了不少。
相反,我方有新证据提交。”
车辙印子很深,拉车的骡子都呼哧带喘。
“那天,是九月十七号。赵副营长和胡连长他们,一大早就集合了差不多一个连的人,换了平民服装,还从库里领了不少弹药,说是出去拉练兼执行巡逻任务。
早上我看着出去的,是一个连一百二十人,回来的时候,我粗略扫了一眼,大概也就一百出头吧。
检察官立即要求发言反驳,获得准许后,他面向审判席,语气依旧平稳但更加锐利:
这把步枪的枪栓底部,同样刻有第三师的番号缩写。
钱贵生开始陈述:
先是听到远处有闷响,像是爆炸,没多久,就有人连滚爬爬跑回来报信,说出事了,跟人打起来了,死了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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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们还赶着几辆大车回来,车上盖着油布,沉甸甸的,直接拉到后面山洞那边去了,不准人靠近。”
这些制式装备,绝非寻常土匪所能拥有。”
河南观察团方面,李慕云的脸色随着庭审推进而越来越沉,如同阴云笼罩,他身边的省高院推事和两名律师则运笔如飞,几乎记下了每一个交锋细节和证据呈现的漏洞,额角不时渗出细汗。
由山西高等法院指派的两位辩护律师站起身,他们显然承受着巨大压力。
他们接到的是补充给养、维护地方治安的模糊指令,上级可能存在某种默许甚至暗示,使得他们对行动性质产生了严重误判,错误地认为目标可能是危害地方的不法商队或武装团伙。
“审判长,我方对公诉人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完全异议。
辩护律师虽竭力周旋、寻找程序瑕疵或情理借口,但在环环相扣的物证、清晰指向的证人证言面前,防线不断后撤。
法庭辩论从上午持续到日影西斜,检察官逻辑严密,步步紧逼;
我的当事人在供述中提到,他们最初确实以为遭遇的是土匪队伍,交火升级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情境性。
“是,”
车子直接绕到营地后头的山洞那边去了,赵副营长亲自带人卸货,不准旁人靠近。
检察官走到证人席前,语气平和:“证人钱贵生,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,以及民国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当天,你在伏牛山独立营补充给养点的所见所闻。”
轮到辩护阶段。
旁听席上响起笔尖快速记录的沙沙声和压抑的惊叹。
但提请法庭注意以下几点:
那绝不是山里能捞到的东西。”
后来我偷摸瞅过一眼,山洞里堆了些木箱子,还有几个黑乎乎的铁疙瘩,不晓得是啥。
“辩护人所谓上级默许、误判为匪,纯属主观臆测,并无任何书面命令、电报或可靠人证可以证明。
他们走的时候,我正好在营门口值班,看得清楚,所有人都没有穿着军装,不少人在外面套了杂色褂子,扛着枪械,还额外扛了两挺轻机枪和几箱手榴弹。”
“证物四:被告人赵德海、胡彪等人在初步审讯中的口供记录,对参与伏击、分工、事后分赃等基本事实供认不讳。”
检察官抓住关键,追问:“你提到他们带回了东西?”
部分过于严重的后果,可能超出其最初预料。”
他宣誓后,在检察官引导下陈述:
为首的一位清了清嗓子:
检察官打开,取出几块扭曲的金属残片和一把枪机损坏的步枪。
法警再次上前,呈上一个木盒。
而且受伤的人挺多的。”
钱贵生继续道,“带出去的汉阳造步枪,那两挺捷克式轻机枪也扛回来了。
营里当时就乱了套。
侧门开启,一名身穿没有标识的旧军便装、面容憔悴的中年男子,在法警陪同下略显迟疑地走到证人席。
接着,他抛出了更具爆炸性的证据:“此外,本院传唤证人,豫军第三师警卫营第二连副连长,钱贵生到庭作证。”
侧门再次打开,一名穿着普通百姓衣服、神色紧张的中年男子被引到证人席。
钱贵生点头,“他们赶着七八辆大车回来的,不是我们营里的车,是外面拉货的平板大车,上面用油布蒙得严严实实,堆得老高。
“证物三:从所谓匪巢缴获的部分赃物,包括被劫小型柴油机原型残件、特种合金材料碎片,其上均有我山西兵工厂及研究所的特定编号。”
再后来,就看到赵副营长他们带着人回来了,模样很狼狈,好些人带伤,衣服破了,脸上又是汗又是黑灰。
每出示一项证据,法庭书记员便高声重复证物编号,法警将相关物品或文件副本传递给审判席、辩护席及河南观察团。
旁听席上的法律界人士时而因检方精准的质证颔首,时而因辩方苍白无力的反驳摇头,低声交换着对证据效力与辩护策略的专业意见。
他咽了口唾沫,继续道:“后来,过了晌午挺久,估摸着得是申时前后,营地外面突然乱起来了。
他们一个个嘴里骂骂咧咧,说点子硬、折了弟兄之类的话。”
“其次,鹰愁涧地处偏僻,地形复杂,当时情况混乱。
钱贵生仔细回想:
“这是从被捣毁的营地里搜出的武器残件。这块机枪散热片上的编号,豫造·辛酉·丙字985号,经核查,属于豫军第三师于民国十年领用的制式轻机枪批次。
“证物二:现场勘验照片及记录。显示马车焚烧痕迹、弹着点分布、以及部分未能及时带走的袭击者遗弃物品,包括这个——”